(二)实行城镇总体规划分级审批。按照《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邾城、前川、蔡甸、纸坊、吴家山、纱帽等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城镇的总体规划在不突破上级规划的规模前提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切实抓好城镇规划的实施。城关镇、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凡与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异地选址,按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和农民新村,鼓励农民进镇购房。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使用。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城镇“ 四线”,即红线( 道路)、绿线( 园林绿化、山体、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程序,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发展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四)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加快产业聚集,不断提升城镇的区域竞争能力
(一)集中建设工业园区。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根据各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产业结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区要集中建设 1 个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用地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并将废水、废气、废渣进行达标处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城镇利益关系,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上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至工业园区,严格控制在工业园区以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增量项目。
(二)放宽招商引资条件。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市城关镇。对进入城镇新设立的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首期到位 10% ,1 年内增至 50% ,其余部分 3 年内补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 3 年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