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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准入制度。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限制,对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 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指标,实行准入制。对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放开吸纳;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非武汉生源专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经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毕办)核准后,可在我市就业;对我市用人单位接收我市城郊各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受限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非武汉生源自考自学、成人教育等非全日制学校的毕业生( 含户口仍在生源地的),经市毕办核准后,可在我市就业。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由市教育局归口办理,以教育法规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为依据,经市教育局统一办理派遣报到手续。在我市就业的应届和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公安部门凭市毕办签发的《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入户介绍信》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凭入学前原注销户口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

  五、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多区域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部门要尽可能地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开办的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实体,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六、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和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培训制度。以大学生实习基地为载体,为大学生和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了解社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的机会,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同时,开办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职业培训班,进行就业指导、传授职业技能、开展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全面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七、建立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可凭《 毕业证书》或《 就业报到证》,到市、区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妥善保管其档案,2 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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