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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4〕2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吸纳、引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促进各类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是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后备力量。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人才强市的重要性,要站在事业急需人才、人才促进发展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大中专毕业生这一重要的人才资源吸纳好、使用好、开发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 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做好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吸纳、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市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人事、教育、计划、劳动保障、公安、编制、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制定政策,协同配合,做好工作,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大力吸纳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针对我市人才需求情况,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吸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引进的博士继续实行政府资助经费的政策;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我市工作的非武汉生源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继续采取“ 先接收入户,后推荐就业”的市、区两级人才储备办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吸纳高层次人才,同时注重接收各层次的毕业生,优化人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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