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一般分为前期工作、起草衔接、审查发布 3 个阶段。
1.前期工作
拟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开始前,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首先论证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并拟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及作用,编制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专项规划内容大纲,需要衔接的领域及论证的方式,编制进度,拟审批发布的机关等。工作方案确定后,须送市计委备案。
前期研究。工作方案确定后,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调动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正确分析现状和面临的形势,理清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2.起草衔接
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性,保障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害相关者的意见、建议。
衔接。专项规划起草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进行衔接。衔接的内容包括现状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等。
3.论证
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牵头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草案进行评估论证,受委托机构或专家组应提出论证报告。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衔接的、没有论证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草案不得提交审查。
4.审查发布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均由市计委组织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牵头单位提交市计委初审的材料应包括专项规划文本、相关单位会签意见、论证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上报或发布。市计委收到牵头单位的专项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应组织进行进一步衔接平衡,对需调整的内容、指标等,建议牵头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批准后应送专项规划牵头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牵头单位应在专项规划批准后 1 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区域规划的编制规范
(一)区域规划的界定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市级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所规划区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