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区域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区域化、生态环境恶化、人口大流动等新的趋势和环境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把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重对一些重点开发地区进行规划。
(五)改革区级规划。进一步深化区级规划改革,合理确定规划编制领域,使区级规划成为内容最实、最贴近群众、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允许各区探索编制集经济、城乡、基础设施、土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为一体的规划。
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范
(一)专项规划的界定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现行的行业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专题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等均属于专项规划。
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等。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二)专项规划的内容
专项规划分为正文和规划说明两部分。
正文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有些专项规划还须有对环境影响分析的篇章。规划内容应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指标应以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注意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划衔接;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布局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专项规划必须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正文有目录和前言,前言主要简述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期、规划作用等。
规划说明内容包括:规划领域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需求预测以及履行编制程序的情况,并对征求意见、衔接和论证情况做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