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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武政〔200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和直补政策。为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部署,有步骤地逐步开展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等保险业务;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纳入保险范围,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对所有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政府负担。对2006年后批复立项、2007年12月以前建成投产并从我市能繁母猪生产企业购进能繁母猪养殖的生猪养殖小区,由市财政对购进的能繁母猪按照每头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加大畜牧推广资金用于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力度,对新建良种猪人工受精站(室)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站(室)1万元。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申报国家和省政府财政支持项目。
  (三)继续推动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建设。2007年-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新建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10-15个,给予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共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共50万元,补贴资金从市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家园建设、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资金中统筹解决。畜牧主管部门要做好整体规划、科学论证、严格验收,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小区建设一个,验收投产一个。市发展改革委每年要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我市现有生猪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的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生猪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加大协调服务工作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对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电力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生产用电的支持力度,对畜禽养殖小区的生产用电收费要严格按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标准执行。环保部门要及时审批办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和养殖小区建设标准的畜禽养殖企业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对畜禽养殖企业不得乱收费,不得以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小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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