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省公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光荣证》,但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其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可办理本省《光荣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应当填写《光荣证》申领表,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初步确认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二)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若非本省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者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下载《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或村(居)委会予以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光荣证》签发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光荣证》遗失的;
(五)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换领《光荣证》应当提供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但属于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可以提供原证的,新证应重新登记编号;不能提供原证的,应当提供申领原证时的申领表的有效复印件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证继续有效。补领《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