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光荣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夫妻及子女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夫妻工作单位、证件签发日期、编号、签发机关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光荣证》式样、印制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光荣证》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支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资格
第八条 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光荣证》;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光荣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光荣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光荣证》;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光荣证》;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七)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本条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三章 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子女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也可以向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