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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人口发〔2007〕47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户籍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光荣证》是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荣誉证书,是对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公民享受奖励、优待等项政策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四条 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
  第五条 办理《光荣证》,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光荣证》的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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