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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按下列办法计征:

  (一)凡经县以上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已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

  (四)对已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若再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五)对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用地,应先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当地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四条、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分别按《云南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见附表)规定的税额征收。

  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的具体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 凡执行边疆民族地区税收政策的县(区)和41个贫困县的适用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定税额的30%。

  第七条 除《条例》六条所列举的项目外,下列土地亦免缴土地使用税:(一)殡仪馆、火葬场使用的土地;(二)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设施中生产经营和出租用地;(三)其他特案批准的土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六)款所指的,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须持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对纳税人在《条例》公布后新征用的土地,按下列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凡是按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从纳税人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凡是按规定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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