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积极研究设立省创业投资基金的办法,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设立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国有股权投资收益、股权处置收入继续滚存用于创业投资。
11、建立政府资金与创业投资资金互动机制。选择一批我省投资机构已参股投资一年以上的中小型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以降低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产业化前期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12、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持续投资能力。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结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吸引优秀管理团队,创新投资理念。
13、完善我省创业投资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整运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制定完善创业投资企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14、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国外上市。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科技等部门实施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试点工程。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金融资本等资源,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对接,加大宣传、信息交流和培育力度,重点推荐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到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积极做好准备,在创业板推出时,及时抓住机遇,争取更多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同时,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15、密切关注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展情况,积累经验,做好准备。积极引导目前尚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改制重组,规范经营,在条件成熟时,争取更多的此类企业能够利用这一平台,加速发展。大力推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16、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鼓励并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融资债,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
五、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
17、我省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的有关规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