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要认真落实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依托当地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高科技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6、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发金融创新产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其提供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务。
信托投资公司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试点业务,以信托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
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发和持有的商业票据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对符合贴现条件和规定的,要加快业务流程,优先办理。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金融租赁试点业务。针对电子信息、生物、机电一体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投资较大的特点,选择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以融物代替融资,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缓解企业债务负担。
7、政府要利用基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壮大企业实力,提高企业资信等级。
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
8、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事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9、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十部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要落实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简化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国有股退出程序。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创业投资外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