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07〕121号 2007年8月14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的环境状况,调查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的要求,我市将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标和对象及内容
  普查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查清全市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一是全市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我市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医疗废物、机动车尾气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