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选联任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代理秘书长职务的人选,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秘书长为止。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五)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六)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