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诊疗机构执业许可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50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执业行为,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注册工作,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配合做好2007年打击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通过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了监管力度,医疗美容机构审批管理逐步规范,依法执业情况明显好转。但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从医疗安全角度来看,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
卫生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廉洁高效。
二、从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立即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和医疗美容项目等许可设置情况进行整顿和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许可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诊疗科目要根据实际必须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医疗美容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符合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单独设立,中医科、烧伤科、外科、皮肤性病科、眼科和耳鼻喉科等临床科室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