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领取车船行车执照的机动车船均应依照
《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征收,我省车船使用税适用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条例》第
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免税单位的车船,如出租营运或自办工商企业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除
《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七项免税范围外,根据
《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下列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一)非机动车船。
(二)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履带式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