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领取车船行车执照的机动车船均应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采取定额征收,我省车船使用税适用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条例》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免税单位的车船,如出租营运或自办工商企业使用,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除《条例》三条规定的七项免税范围外,根据《条例》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下列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一)非机动车船。

  (二)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履带式拖拉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