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试点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宣传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普查试点工作。
(二)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要求,根据本地区普查试点工作内容和普查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业务骨干中选调。
普查员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每60个农业污染源、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各配备2名。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并留有50%的预备数。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三)培训。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指导员由上一级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普查员由市会同县(市、区)、开发区共同组织培训。
(四)单位清查。查清辖区内试点范围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确定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及调查方式。市、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办公室应以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统计、工商、税务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核对调整,逐一入户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并对各清查区域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清查结果按比例抽样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补充核实或重新清查。
(五)普查表填报。各普查办公室按照清查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并指导填写。市对普查收集的各类污染源普查表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六、普查试点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阶段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进行污染源监测、普查数据汇总分析。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三)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