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调领导组,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市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二、管理职责
(一)根据
《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属地和重点管辖相结合原则。市公安、工商、安监、商务、药监、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使用、经营、存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许可或备案。未办理许可备案手续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每月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定期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将检查结果报市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