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交〔2007〕23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投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从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推行信用管理体系与工程招投标挂钩制度
(一)交通企业的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
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根据交通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加分、减分或限制投标。施工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每个合同段评标价得分与企业信用等级分之和的排名顺序依次进行。
(二)交通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与招投标挂钩
1.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时,对于已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企业的投标价作为计算投标平均价的依据,而信息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的投标价则不作为计算依据。其他交通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本挂钩办法。
2.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企业的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网上已全部公开的,可适当加分。
3.逐步实行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网上公开的业绩作为招投标业绩。
(三)加强对交通企业在我省交通诚信信息系统中企业的上网信息(包括名称变更企业的有关信息)和投标行为的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资格后审招标方式
在全省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标中继续推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审查特殊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加强投标控制价的管理。全省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标应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告知各投标人。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业绩的认定。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效工程业绩应为合同协议书中的施工单位与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或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中的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的业绩,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指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或重组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三)设置合理的强制性条件。强制性条件的设置要结合工程实际且不得高于项目要求,能够有足够数量的企业充分竞争。
(四)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