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道路、人行便道进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六)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取缔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会同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专卖店。
(九)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照占道经营行为(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道经营以外)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流动摊点。
(十) 新闻出版部门: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取缔经销书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文化广播部门: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黑网吧”、歌舞厅等。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擅自进行生猪屠宰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取缔车辆维修、道路运输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煤炭工业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煤炭生产单位。
(十五)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从事矿产勘查和煤炭开采的经营单位。
(十六)安监部门:负责移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需实施关停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由县(市、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停。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取缔职业介绍所、劳务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建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加工、包装和销售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行为。
(二十)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和无证、严重污染环境“土小”企业。
其它无证无照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摸底阶段(2007年8月15日-31日)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一名联络人。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和重点,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对符合经营条件、可规范的和不符合经营条件、须取缔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分类登记造册,整理上报市整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