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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7〕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套费征收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合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类别征收。
  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属一类地段,配套费按70元/m2征收。太原市总体规划市级管辖范围以内,一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属二类地段,配套费按30元/m2征收。
  第六条 以下项目免收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汛、路灯、供热、消防、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环保建设项目;
  (二)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学设施以及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营利性项目除外);
  (三)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教师住宅建设项目;
  (四)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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