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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农村客运班线排查和严格重点驾驶人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排查工作完成时间

  请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于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将附件2、3、4汇总后报各市公安部门;各市公安部门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将附件4报省公安厅交管局(夏蓉燕,0571-87286592)和省交通厅运安处(颜青鹏,0571-87809532)。

  三、开展重点驾驶人技能测试

  (一)测试范围和内容

  测试范围为持外省驾驶证的三类车驾驶人、本省籍驾驶人持外省驾驶证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醉酒驾驶、超速50%以上)或责任交通事故的。测试内容为科目一和科目三。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驾驶人技能测试具体工作由各市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各地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三类车驾驶人的测试工作,经测试合格的,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持外省驾驶证的本省籍驾驶人,经测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对三类车驾驶人和持外省驾驶证的本省籍驾驶人,经测试不合格的,公安部门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交通部门按规定暂时收回从业资格证。测试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高三类车驾驶人准入门槛

  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完成对三类车驾驶人的排查后,要严格执行三类车驾驶人准入制度。三类车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三)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五)一年内没有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行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由使用单位和驾驶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备案。

  五、严格落实三类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同交通部门对三类车驾驶人组织每年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对未按规定参加教育的驾驶人,运输企业不得聘用。

  六、大力开展举报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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