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农村客运班线排查和严格重点驾驶人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交〔2007〕236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交通,打造“平安浙江”,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开展各县(市、区)农村客运车型选用排查、调整及对全省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以下简称“三类车”)的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重点驾驶人的各项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车辆选用排查、调整工作
(一)排查内容及调整目的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死伤人数,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出行,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对目前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进行重新排查,并对客车车型进行重新调整,合理选用9座以上或9座以下车辆,特别是对道路等级较低、危险路段多的线路,要尽量选用9座以下车辆。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农村客运车型选用排查、调整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村客运每一线路的选用车型提出方案(填写附件1)。
(三)工作完成时间。
请各县(市、区)交通部门于9月30日前将附件1及相关建议和意见一并报送各市交通局(委)。各市交通局(委)汇总后(填写附件1)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于10月15日前一并以OA电子邮件形式同时报省交通厅运安处(颜青鹏,0571-87809532)和省运管局稽安处(周向东,0571-85260146)。
二、开展对三类车驾驶人排查工作
(一)排查内容及目的
对三类车驾驶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验证及必要的技能测试,避免人证不符、假证、驾驶技能差等情况的发生,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三类车驾驶人排查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双方共同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对三类车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公安部门要积极依托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系统,与交通、教育部门密切协作,联合组织人员深入运输企业和学校,对三类车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进行验证。对省内三类车辆驾驶人进行排查后,填写《全省三类车持本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见附件2);对驾驶我省三类车的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排查后填写《全省三类车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调查表》(见附件3)。同时,对全省三类车辆驾驶人的持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全省三类车驾驶人持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