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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一)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审理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又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二)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可实行开庭审理,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积极探索完善案件审理听证、会审、会商制度。
  (三)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程序,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要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的监督意见。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制度建设的,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四、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做到专人专职,有专项办案经费,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与经费短缺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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