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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3.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条件与年龄进行复查,对有疑异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经办机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登记手续,遇到复杂问题,在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二)上报审批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进行核定,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的审核。对有疑异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参保登记

  1.经办机构凭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资料及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养老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信息,生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档案。

  对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先到经办机构进行身份确认,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可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经办机构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办好相关手续,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对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和养老金银行卡、折。

  (四)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不得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活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征地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缴费通知书,代扣代缴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暂行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暂行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补缴的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纳的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待遇支付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从参保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被保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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