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征地情况,核定被征地农业人口数和劳动力人数;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的核定和提供有关征地资料;负责审核土地补偿费70%部分并开出缴费通知书。
征地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开具的收费凭证和地税部门社保基金缴款票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供地手续。
(四)市农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市地税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
(六)市人民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解缴划拨入国库。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将征缴入库的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受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10元的安置补助费部分,并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将提取的土地收益和财政补助部分划转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提出的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将所需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支出帐户。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的认定。
(九)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应是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二)《暂行办法》所指大部分失去土地,是指农户土地被征用、征收后,按土地承包人均亩数与被征地亩数相应确定完全失地人数后,其家庭成员中还有人均低于0.2亩(城市规划区内)或人均低于0.3亩(城市规划区外),即为大部分失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
三、操作规程
(一)组织申报
1.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组织填写《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征地协议、补偿合同等资料。
2.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将名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