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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淮府秘〔2007〕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减轻参保职工的就医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将《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淮府〔2000〕2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3目删除;第4目修改为:“参保年度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淮府秘〔2000〕8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第4目删除;第十四条修改为:“参保年度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到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淮府秘〔2000〕86号附件2)第11条第3项修改为:“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或者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其他物理检查治疗项目,如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血液流变分析、彩色多普勒、脑地形图、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腹腔镜手术,使用1000毫安X光机进行的血管造影和肿瘤介入治疗、X光刀、伽玛刀手术、安装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关节、晶体)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本人自付20%,进口材料自付50%后,再按有关规定计入基本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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