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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实施前存在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排污单位筹集确有困难的,对不足部分,排污单位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市环境保护局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台联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排污单位应当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存在的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验收或调试校验后,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重新设定系统密码。

  第十五条 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市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或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的,应当在7日前报经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批复同意。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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