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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拥有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的;

  (二)拥有有组织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额定蒸发量在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的工业炉窑和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放含有二类污染物的废水500吨以上的;

  (四)日排放含有一类污染物或者病毒、病菌的废水100吨以上的;

  (五)其他拥有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重点监管的污染源的。

  第六条 纳入自动监控建设规划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大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探头附近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永久性的规范对比采样孔或取样口。

  排污单位未按照市环保部门编制的自动监控建设规划规定的期限,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任务的,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完成。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存在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八条 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监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市监控中心有效联网运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从本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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