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淮南市天然气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淮南市天然气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06〕10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天然气气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皖政办〔2002〕80号)和市政府《关于淮南市天然气利用项目优惠政策的批复》(淮府秘〔2003〕7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13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天然气配套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天然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做到燃气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二、市城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相关工作。(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住宅工程项目燃气配套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二)市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燃气配套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查;(三)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燃气配套工程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三、燃气配套设施的验收要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要严把工程验收关,对不符合燃气配套建设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新增建安价格的通知》(淮价商〔2005〕84号)文件规定,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为1600元/户,新建住宅建安费用计入房屋总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已建成住宅建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五、对新建、在建住宅工程项目,市财政按900元/户标准将燃气配套费拨付给燃气供应企业(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支出),按实际安装户数每季度结算一次,该费用专项用于供气管网、站等城市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政府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其中应补贴给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配套费(900元/户)不予减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