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明确整合主体和整合对象。被整合的矿井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整合后矿井必须是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消灭一证多井现象;整合对象必须停止一切采掘活动,整合主体必须集中力量进行技改工程的施工,严禁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技改工程。
三、关于矿井技术改造升级工作
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0〕1019号)文件精神,经复核,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以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准)的小煤矿可以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后的单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极薄煤层4万吨/年)。需改造升级的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原则上技改工程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若不能按时完工的,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进行技改工程施工。
对于参加生产能力复核的小煤矿,其复核能力仍为3万吨/年的小煤矿,2007年底前必须关闭淘汰。
四、关于监管监察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一项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于因资源整合自然销号的矿井,经批准的整合设计方案中不予保留的井巷、设施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封闭拆除。对所有列入关闭的矿井,都要制定关闭方案、措施,关闭到位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报市政府组织验收。
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列举的十五种重大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被列为停产整顿和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矿井,加强监管。要确保真停、真改,坚决杜绝假停或停而不整,以停代整的现象。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确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关实关死,不留后患。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