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06〕9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安徽省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民政部等中央十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社办字〔2005〕5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逐步做到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备齐全、满足工作需要、方便居民群众,为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要求:从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要求,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力争在近两年内,使我市辖区和县城的社区机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面积达到省规定的300平方米,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规划要求及建设标准
(一)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淮发〔2001〕31号)规定,一般以2000户左右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度扩大或缩小。根据居住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居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居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新建居住区的社区组织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