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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淮府办〔2006〕9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6〕92号),进一步做好现已竣工待验收或正在建设中的居民小区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社区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服务居民的重要载体。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是社区建设和服务的平台,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市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居民住宅小区已建成竣工,没有按规划建设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二是居民住宅小区已建成竣工,有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但没有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政府提供给社区使用;三是正在报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没有规划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四是淮南矿业集团和驻地企业在移交退管人员时没有移交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为此,要按照淮府办〔2006〕92号文件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力争到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社区组织用房都能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二、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按照市矿统筹、企事业单位共驻共建的要求,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按照淮府办〔2006〕9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社区组织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是对已竣工待验收的居民住宅小区,凡是没有按规划建设社区组织用房的,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一律不予验收。

  二是已建成竣工有社区组织用房的居民住宅小区,没有及时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政府、提供给社区使用的,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一律不予验收。

  三是对正在建设的、没有按规划建设社区组织用房的居民住宅小区,要责令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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