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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淮府〔2006〕86号)


  为了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查处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山南新城区、凤台县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作出限期拆除或其他处罚的决定。

  二、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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