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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意见


  二、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该办法的内容和实质。特别要组织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备案审查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社会公众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提请审查的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建立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责任意识以及自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办法》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一)行政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备案。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市政府备案,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各县、区政府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报送备案。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备案工作责任,认真开展备案工作。

  (二)实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依照《办法》的规定备案,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发生。对不依法履行报送工作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是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的重要职责。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具体指导和组织开展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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