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意见
(淮府〔2006〕8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立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也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法制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从源头上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都必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抓好、抓实。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将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法律程序来落实。
市政府先后下发了《
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和《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等文件。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对预防和减少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存在“有文不审、有文不备”等问题。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行政机关必须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