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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常开展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派出所综合考评内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行政审批中,应当注重审查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积极当好政府参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

  (三)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市、县(区)政府层层与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月至少免费刊登、播放一次消防公益广告、字幕,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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