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二十九)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创业活动采取正确的分阶段引导政策,对可能成为“基础在一家一户,规模在千家万户”产业集群式的“种子企业”要予以大力扶持,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逐步指导规范,引导规模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工商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支持。
(三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外出务工农民回小城镇从事工业生产,凡符合条件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九、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统筹规划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不断完善落实政策措施,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预财〔2003〕561号),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工管理机构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三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并从农委、教育、财政、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政策,真心实意为农民工搞好服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