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用人单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生活条件,农民工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严防疫病传播和食物中毒。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农民工集中的聚集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廉租房供农民工租住。对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廉租房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各地要向农民工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要开辟阅览室、棋牌室、文体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六)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和免疫预防接种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并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读费,对受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卫生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工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二十七)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全面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我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办证机关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和社区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责。输出地要免费为农民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时掌握农民工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向农民工输入地通报信息。输入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农民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向农民工输出地通报有关信息,及时为农民工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使流动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项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