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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市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公证协会,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农民工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相关费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县、区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为促进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六、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三)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安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设施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依法检测、检验,并定期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在农民工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三级"教育,如实告知本单位及其本人所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提高农民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足额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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