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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欠薪报告制度以及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十七)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农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从业的特点,通过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业园区)、企业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十八)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建立并完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监察队伍建设,增加专职监察人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工作。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十九)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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