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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积极开展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或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一)严格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农民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农民工的休息权利,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农民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15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煤炭、非煤矿山、建筑等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煤炭企业应逐步过渡到"四班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利。

  (十二)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的农民工应及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十三)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在省内异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移、接续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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