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区要积极创办农民技能培训中心,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通过培训转变农民工就业观念,增强其创业意识。同时,要依托农村中学,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对被征地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配合“全民创业行动”,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大力推行“订单式”和“定向”培训,各培训机构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积极推荐就业,实现培训--认证--就业一条龙服务,提高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率。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九)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按月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更不得克扣或拖欠。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或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积极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组织和部门,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争取在3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