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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6〕52号文件精神,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基础台帐。各乡镇要在每个村指定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员,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立健全县(区)、镇、村三级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全覆盖,为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五)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市范围内进城务工或登记求职,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三年内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项目;三年内可在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确认后,三年内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三年内可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择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七)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经费补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给“培训券”,抵交其培训学费,并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积极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试点工作,先在淮南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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