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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煤矿、地质等艰苦行业一线就业。对到煤矿、地质等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受规定竞争比例限制;对到煤矿、地质等企业一线就业的,由企业支付3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允许列入企业费用,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及信息服务。为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五)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扶持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高校间的协作市场,加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构建更加统一、规范、高效、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招聘活动,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会的收费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六)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省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离校后回原籍的陕西籍未就业毕业生的底数。对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和岗位需求信息;对“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的,逐户逐人上门帮扶,力争今年年底半数以上者实现就业,一年内绝大部分实现就业。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或者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得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用,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社会保险手续。

  (七)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政策。对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设区市应放宽限制、简化手续,方便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倡根据本人意愿先落户、后就业。对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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