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使高校毕业生及时充分就业,对于解决千千万万个家庭后顾之忧和毕业生个人长远发展问题、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增长,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继续把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完善就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的作用,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服务。各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全省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就业;引导国有企业从高校毕业生中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相关部门对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