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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6日 粤国税函[1998]272号)
你局《关于出口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8]278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对按17%征税的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为9%,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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