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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6日 粤国税函[1998]272号)


  你局《关于出口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8]278号)悉。经研究,省局同意对按17%征税的鲮鱼、凉粉罐头适用退税率为9%,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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