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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1日 粤国税函[1998]043号)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领用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证书由有关市退税机关根据企业需要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并负责发放和监督使用。
  二、领取监管证书的退税机关要指定人员负责监管证的保管和发放,建立申报、审核、登记、核销等规章制度,把监管证作为退税凭证切实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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