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均质泵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6日 粤国税函[1998]038号)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出口“均质泵”适用退税率的请示》(东国税发[1997]190号)悉。关于出口“均质泵”适用退税率问题,考虑到该产品属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中“未列名液体泵”,经研究,省局意见:对按17%征税的未列名液体泵,其适用退税率为9%。对按13%征税的未列名液体泵,其适用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