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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4)血透室工作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以后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期体检(乙型肝炎与丙型肝炎感染指标)。对HBV阴性的人员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进行免疫保护。

  (5)处于肝炎或其他血源性传染病传染期的工作人员,应避免直接从事血透室医疗护理工作;怀孕、哺乳期工作人员应暂时调离血透室工作。

  2.患者卫生学要求

  (1)血透患者常规透析前应作HBV、HCV血清学检测和抗-HIV检测;透析期间应定期每六个月对透析患者复查HBV、HCV血清学检测和抗-HIV检测、检测肝功能(ALT/AST)。

  HBV阴性的血透患者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进行免疫保护。

  对HBV、HCV阳性者的血透患者应与一般血透患者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避免透析病人之间共用物品。静脉压测量器、静脉压传感器等应一次性使用。

  (3)血透中心仪器清洗和可重复使用的设备要常规清洗、消毒。

  3.透析器、透析管路的卫生学要求

  各医疗机构透析室应严格执行《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330号)以及相关质控标准。

  4.其他

  血透室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血透室所有医疗污水均应严格消毒,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附件4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甬卫发〔2006〕8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属高压氧医学系氧疗范畴,是一个对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综合性、边缘性专项技术。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技术临床应用包括氧舱内疾病治疗、氧舱内康复治疗、氧舱内手术、氧舱内抢救、特种气压环境损伤治疗及氧舱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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